律师答疑集锦

【裁判规则】: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依据达成的还款协议实际履行,若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有效。【案例文号】:(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35号

【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系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但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则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加之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合法有效。【案例文号】:(2014)民一终字第39号

【裁判规则】:《借款合同》是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复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案例文号】:(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

【裁判规则】:从借贷金额大小、交付细节、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及陈述等方面无法证实借贷事实发生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未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未生效。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双方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随后双方签订了借条,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借条只是对合同未付的股权转让余款进行确认和处分,其虽然名为“借条”,但实质上应是“欠条”。当然,根据《规定》第十五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案例文号】:(2014)民一终字第260号

【裁判规则】:
当事人之间以借用承兑汇票、存单、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双方之间即已不是简单的票据纠纷,而为民间借贷行为。当事人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同时,票据具有无因性,出票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案例文号】:(2014)赣民一终字第118号

虞城律师刘永升
虞城律师刘永升

         刘永升律师,司法部注册专职执业律师,理论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时刻秉承”将一件事做好就是一种成功“的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系方式: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