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2026)豫1422民初55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
- 原告:阿某(外来务工人员)
- 被告一:夏某(鸭肠承包业务的实际经营人)
- 被告二:睢县某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起诉标的:欠付劳务费84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结案方式:调解结案,被告夏某当庭支付75000元
二、案情梳理
2025年1月,夏某与某新公司签订鸭肠承包销售协议,承包某新公司的鸭肠销售业务,并向某新公司缴纳押金60万元。为完成加工工作,夏某雇佣原告阿某从事鸭肠加工,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按每只鸭肠0.26元的标准计酬。
劳务工作结束后,经结算,夏某累计欠付阿某劳务费共计214255元。后夏某与某新公司协商,约定以夏某预存在某新公司的押金代付上述劳务费;某新公司就此向阿某出具了付款单,明确作出付款承诺。此后,某新公司仅支付了13万元,剩余8425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阿某遂提起诉讼。
三、法律争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某新公司以押金代付劳务费并出具付款单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承担还是债务加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案中,某新公司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而非债务转移,理由如下:
第一,某新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付款单,属于“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书面意思表示;第二,某新公司实际履行了13万元的付款义务,以实际行为佐证了加入债务的意愿;第三,原债务人夏某始终未脱离债务关系,原告一直要求夏某承担还款责任,夏某本人亦未主张债务已转移。
因此,某新公司应对剩余84255元劳务费与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法律定性是本案诉讼策略的核心基础。
四、代理工作要点
(一)诉前准备:构建完整证据链
代理律师在起诉前系统梳理了五组核心证据:
| 证据 | 内容 | 证明目的 |
|---|---|---|
| 证据一 | 原告身份证 | 原告身份信息 |
| 证据二 | 鸭肠承包销售协议 | 夏某承包某新公司鸭肠销售,缴纳押金60万元 |
| 证据三 | 鸭肠加工承包合同 | 原告为夏某提供劳务,约定计酬标准 |
| 证据四 | 某新公司付款单 | 某新公司承诺代付工资,从押金中扣除 |
| 证据五 | 汇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 | 某新公司已付13万元,尚欠84255元 |
(二)诉讼请求设计
起诉状中明确两项诉请:第一,判令夏某支付欠付劳务费84255元及逾期利息;第二,判令某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项请求形成“主债务人+债务加入人”的完整责任体系。
(三)庭审应对:被告缺席情况下的策略
庭审当日,某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虽可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却面临执行难的风险。代理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清晰陈述事实脉络,重点论证某新公司构成债务加入的法律定性,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二是完整出示全部证据,形成闭合证据链条,确保法院能够依法认定案件事实;三是表达原告方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协商解决的意愿,为后续调解预留空间。
(四)调解促成:缺席情况下的突破
法院积极与夏某沟通,向其释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经多轮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夏某当庭支付原告劳务费75000元;原告下余9255元可向某新公司另行主张;原告自愿放弃对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与夏某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953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五、案件评析与经验总结
(一)核心经验
第一,准确的法律定性是诉讼策略的基石。 本案中成功将某新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债务加入”而非“债务转移”,决定了诉讼请求的设计方向和责任主体的确定,为原告追索劳务费提供了双重保障。
第二,充分的证据准备是胜诉的保障。 即便被告缺席,完整的证据链仍能确保法院依法认定事实,也为调解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三,缺席不等同于调解无望。 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仍可通过电话、线上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应当积极配合,不因被告缺席而放弃调解努力。
第四,“以调促执”是实现权益的高效路径。 本案从立案到结案用时极短,夏某当庭支付75000元,原告在数日内即拿到现金,避免了缺席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难问题,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第五,理性的妥协是诉讼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告方在律师建议下放弃9255元及全部利息,换取了75000元的即时支付,以较小的让步规避了执行风险,是一种务实的诉讼选择。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制度在劳务合同纠纷中的典型应用。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付款并实际部分履行的,可构成债务加入。同时,本案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以及在被告缺席情况下通过灵活方式实现案结事了的实践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