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又签订施工合同,应认定合同变更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9日 Post category:合伙与股权实务 / 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又签订施工合同, 由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款,应认定合同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合同的变更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开发,不负有出资义务一方完成建设,对方明知并认可的,视为合同变更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开发合同无效,不能依约进行补偿,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被挂靠人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已足额给实际施工人,其他未付款被挂靠人没有支付义务。 2024年5月10日 发包人是否知晓挂靠,均不能仅以挂靠关系而否定挂靠人的工程款请求权。 2024年5月6日 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关系的情形下,被挂靠人无权依据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