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张乙诉南通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行初665号行政判决 书
2.案由: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纠纷
二、行政强制 101
3. 当事人
原告:张甲、张乙
被告:南通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某区公安分局)
【基本案情】
张甲为购买车辆的质量问题与汽车服务门店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张 甲致使门店工作人员手机掉落。后汽车服务门店报警,某区公安分局所属派出 所受理了该治安行政案件。2020年1月14日上午,两名民警携带传唤证至张 甲家中欲对其传唤。办案民警至张甲家中并未看见张甲,便告知其子张乙及其 妻王某,对张甲依法进行传唤。王某表示将文书放置在处所即可,但办案民警 未将文书留置送达,在欲离开之际表示可以将文书给王某、张乙查看。张乙遂 从办案民警手中将传唤证抽走观看。该办案民警遂要求张乙返还文书,又表示 张乙不可以查看。后王某拿回并返还给该民警。在此过程中,该办案民警与张 乙、王某产生口角纠纷,并进入原告家中步至张乙跟前,质问张乙。张乙遂要 求进入家中的该办案民警退出,并将传唤证迅速取至手中,随后在该办案民警 要求下由王某予以归还。归还传唤证后,双方仍在争执。一名民警将张乙拉至 门外并控制在身下。另一民警在此过程中手持摄像设备,并未劝阻,仅有围观 邻居等劝止。但事态缓和后,民警仍拦腰抱住张乙未予放手,又将张乙压倒在 楼梯。后在围观邻居等人及另一民警劝止下,各方才松手。当日,张乙至医院 进行就诊,初步诊断头外伤、左手外伤,共花去诊断费用361元。
2020年1月14日,某区公安分局以张乙、王某涉嫌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 务分别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020年12月10日,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 诉决定书,决定对张乙不起诉。2021年3月1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核 决定书,维持了上述不起诉决定书。两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认为某区公安分 局违法实施传唤并造成损失,请求确认书面传唤张甲的行为违法,对张乙实施 人身侵害的行为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4万元,经济损失1 万元),并赔礼道歉。某区公安分局认为,其执法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驳回 两原告诉讼请求。
102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案件焦点】
1.被告对原告张甲实施传唤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据;2.被告在实施传唤过程 中是否存在不法侵犯张乙人身权的情形,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如何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治安案件处理过程中, 公安机关有权对行为人传唤调查案情,被告对张甲实施书面传唤,并无任何不 当之处。但按照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方式、限度、手段等要 与所处理的事务的难易、缓急相匹配,且要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本案中, 办案民警并未妥善处置事态,导致情势失控并产生肢体冲突,致使张乙人身受 到侵害,应当确认被告对张乙实施人身侵害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 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 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 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被告在实施传唤过程中对张乙实施了不法 的侵害其人身权的行为,应当对张乙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于案涉不法侵害张 乙人身权的行为,确实对张乙产生心理和精神上的影响,能够判定对张乙产生 精神损害,对此被告应当至案涉行为发生地采取合适方式对张乙予以赔礼道歉。 因本案中未有证据表明被告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张乙身体造成严重后果,张 乙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经济损失1万元的请求,依法难以支持。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 下判决:
一、确认某区公安分局对张乙实施人身侵害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某区公安分局赔付张乙医药费361元,并向张乙赔礼道歉;
二、行政强制 103
三、驳回张甲、张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公安机关作为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执法现场具有绝对控制 权,行政相对人必须遵从。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也负有适度容忍义务,其执法 方式、限度、手段等要与所处理的事务的难易、缓急等相匹配,否则应依法承 担不利法律后果。
首先,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和程 序作出,行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由此 可见,在公安机关实施书面传唤时,理应将实施传唤的事由、时间、地点等告 知被传唤人家属。被传唤人家属要求查看传唤证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满足, 被传唤人家属知悉传唤内容后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退出住所,在传唤行为依 法实施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当退出。
其次,比例原则要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损害的个人利益要 尽可能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保护相对人权益最大程度上 不受侵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行为的适度容忍是必要也是必需的,这是比例原 则对于容忍义务的合理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 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 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 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 执法办案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行政手 段、措施和决定时,应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选择, 尽可能选择对公民个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措施和决定。同时,任何干涉措
施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轻于达到行政目的所获的利益。本案中,公安机关办案人
104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员对被传唤当事人家属抽取文书等行为应予容忍,无需滋生任何纠纷及肢体 冲突。
再次,行政机关适度容忍是保障和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体现,实施行政 行为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还要设身处地为相对人着想,在法律适用存在弹性空间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 将维护相对人利益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判断准则。行政机关对容忍义务的承担, 正是为行政相对人着想的表现,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要求, 协助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以及履行相应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 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 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在法律、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公安机关执法办 案更应切实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按照权责统一原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行政 机关既然负担着权力,那么其执法行为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必须接受司 法监督之合法性审查,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 中,公安机关的不当行为致使当事人身心遭到侵害,应给予否定性司法评价, 按照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赔偿医药费并赔礼道歉。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万流兵莫晴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