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施工合同已解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6月1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6月1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担保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生,具有一般担保物权属性,是一种担保物权, 不以对标的物占有为要件,无须经过登记,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 作用在于保证与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特种债权实现,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合同解除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 期限不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 在下一篇文章工程烂尾亦无竣工日期约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你可能也喜欢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能否得到支持? 2024年5月5日 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4年5月6日 个人以建筑企业内设项目部名义用资质施工,对外债务共同承担。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