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施工合同已解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6月1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6月1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担保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生,具有一般担保物权属性,是一种担保物权, 不以对标的物占有为要件,无须经过登记,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 作用在于保证与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特种债权实现,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合同解除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 期限不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 在下一篇文章工程烂尾亦无竣工日期约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你可能也喜欢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10日 施工方只能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2024年4月18日 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并不等同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