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 期限不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6月1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6月1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发包人以施工人行使优先权有6个月法定期限,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但施工人起诉时已超过6个月为由,主张其行使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不应得到支持的观点,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成立。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Tags: 优先受偿权, 工程烂尾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土地 在下一篇文章即使施工合同已解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你可能也喜欢 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又签订施工合同,应认定合同变更 2024年4月19日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 形成合同关系,则前者可向后者主张权利 2024年5月18日 建筑工程公司应扣除为内部承包实际施工人应代缴税款和管理费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