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 期限不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6月1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6月1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发包人以施工人行使优先权有6个月法定期限,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但施工人起诉时已超过6个月为由,主张其行使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不应得到支持的观点,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成立。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工程烂尾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土地 在下一篇文章即使施工合同已解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你可能也喜欢 合作双方负有对等投资义务且均要求继续履行时,一方无权要求归还代垫款。 2024年4月20日 工程指挥部未直接参与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对工程款不担责 2024年5月3日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