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6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6日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被挂靠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而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16)渝01民终7725号 标签: 实际施工人, 挂靠, 连带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在下一篇文章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关系的情形下,被挂靠人无权依据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抵抗对案涉标的的强制执行 2024年5月30日 发包人违约导致停窝工和材料价差的损失,不属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2024年5月27日 即使施工合同已解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