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6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6日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被挂靠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而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16)渝01民终7725号 标签: 实际施工人, 挂靠, 连带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在下一篇文章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关系的情形下,被挂靠人无权依据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对其他实际施工人的欠付工程款不能免责 2024年5月25日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应证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等手续 2024年5月25日 挂靠人不能依据《建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