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烂尾亦无竣工日期约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6月2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6月2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建设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 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未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且施工合同对竣工日期亦未作出明确约定,应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受偿权期间。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工程烂尾, 抵押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即使施工合同已解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在下一篇文章以物抵债取得工程房产所有权的,能否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你可能也喜欢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 2024年4月17日 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并不等同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4年5月8日 装饰装修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