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的支付期限之前不能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25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25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Tags: 优先受偿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对其他实际施工人的欠付工程款不能免责 在下一篇文章发包人破产,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自合同解除时起算 你可能也喜欢 均以发包人身份对外签建设工程合同,应对工程款负连带责任 2024年5月3日 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024年5月7日 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应付工程款项依约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施工方仍有优先受偿权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