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4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4日 裁判观点: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后,又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应区分情形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 【观点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 标签: 合同相对性,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在下一篇文章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你可能也喜欢 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 2024年5月6日 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2024年5月29日 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