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证明双方明知挂靠关系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6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6日 裁判观点: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证明双方明知互为交易对方,承包人未参与实际施工,应认定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形成挂靠关系,承包人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和相关损失的连带给付责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5609号 标签: 实际施工人, 挂靠, 连带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发包人是否知晓挂靠,均不能仅以挂靠关系而否定挂靠人的工程款请求权。 在下一篇文章挂靠施工情况下发包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你可能也喜欢 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并不等同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4年5月8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挂靠人具有原告的主体地位 2024年5月8日 发包人违约导致停窝工和材料价差的损失,不属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