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一方不能证明合作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不能主张解除协议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0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合作开发合同一方不能证明对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即法定解除条件未成就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协商解除合同。虽然房产公司违章建设施工,但行政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尚未作出最后处理,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尚不确定,故亦未出现法定解除条件。由此可认定,案涉联建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同双方均违约时,应根据情况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开发的施工一方因违建执行责令停工决定,是否属于违约 你可能也喜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挂靠人具有原告的主体地位 2024年5月8日 联建双方未办联建审批手续, 联建合同无效,资金返还。 2024年4月24日 挂靠双方可以共同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