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设方内部的约定,对外并不免除连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2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2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付款补充协议是对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条款所作补充,并不能否定施工总承包合同法律效力,同时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性在于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及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合法性,故不能以需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开发房产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标准来否定施工合同法律效力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连带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以暗股形式参与建设,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该隐名投资协议有效 在下一篇文章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等行为担责?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024年5月10日 从案件中分析劳务分包和专业承包的区别 2024年4月16日 联建双方未办联建审批手续, 联建合同无效,资金返还。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