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的施工一方因违建执行责令停工决定,是否属于违约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3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3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政府有关部门因施工方案涉工程擅自加层要求停工接受处罚, 工程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工通知下达后即应停止施工, 施工方执行政府决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不应视为违约行为。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县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开发一方不能证明合作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不能主张解除协议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一方企业内部承包人代表企业的工作不影响该企业诉权。 你可能也喜欢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工程款结算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024年5月20日 合作开发双方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接原发包方权利义务的视为发包方。 2024年4月25日 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