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均违约时,应根据情况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8日 Post category:合伙与股权实务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合作合同一方承担了建设项目主要工作,并已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在双方均违约情况下,认定其中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及各方违约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从案件中分析劳务分包和专业承包的区别 在下一篇文章施工方只能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被挂靠人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已足额给实际施工人,其他未付款被挂靠人没有支付义务。 2024年5月10日 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2024年4月28日 合作开发的施工一方因违建执行责令停工决定,是否属于违约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