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工程转包关系,则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无责任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10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10日 裁判观点: 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王历宁、高文涛关于三合公司指令其借用恒昌公司资质的陈述,认定王历宁、高文涛系借用恒昌公司资质进行工程施工,并无不当。恒昌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转包人,王历宁、高文涛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3563号 标签: 合同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 工程转包分包,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你可能也喜欢 借名签施工合同,承包方明知,应以实际实施人为合同双方 2024年4月20日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取得的工程款是否属于个别清偿? 2024年5月21日 劳务分包人应得工程款是否结清,应在案件审理中查明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