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工程转包关系,则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无责任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10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10日 裁判观点: 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王历宁、高文涛关于三合公司指令其借用恒昌公司资质的陈述,认定王历宁、高文涛系借用恒昌公司资质进行工程施工,并无不当。恒昌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转包人,王历宁、高文涛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3563号 标签: 合同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 工程转包分包,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你可能也喜欢 合作开发一方并非发包方,是否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5月3日 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4年5月6日 合作双方负有对等投资义务且均要求继续履行时,一方无权要求归还代垫款。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