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的支付期限之前不能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25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25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对其他实际施工人的欠付工程款不能免责 在下一篇文章发包人破产,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自合同解除时起算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024年4月16日 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工程转包关系,则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无责任 2024年5月10日 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