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对外作为施工单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虽超越代理权限,对善意第三人而言可构成表见代理。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应由分公司承担,而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表见代理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项目部经理出具欠条,总包方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024年5月7日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工程款结算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024年5月20日 合作开发,不负有出资义务一方完成建设,对方明知并认可的,视为合同变更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