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房屋认购书确定的商品房转卖他人,属违约应担责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8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房屋类纠纷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8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房屋认购协议书对主要条款如交付期限、标准等未约定,仅系买卖双方订买卖合同前的一种交易意向,属于预约合同,所以开发商将认购房转卖他人,构成缔约过失。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类案对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收取预付金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Tags: 一房多卖, 信赖利益, 定金, 预约合同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认购合同仅需支付定金的,应认定为预约,违约适用定金罚则 在下一篇文章房屋买卖合同上仅盖出卖人私章,出卖人否认的,合同成立? 你可能也喜欢 开发公司违反购房意向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024年4月7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买方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况 2024年4月10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