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刘律师:婚约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的区别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关于彩礼的概念、范围、性质、返还数额可参考文章“如何准确理解返还彩礼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对赠与的规定第657条: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赠与行为方可生效;赠与已经生效,分手时无需返还。裁判观点“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有效?分手时是否需要返还?”

关于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所以发生纠纷时很容易产生混肴,虞城刘永升律师根据现实办案与法律的相关规定,现总结其区别如下:

一、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彩礼的给付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而恋爱中的赠与一般为一方为增进双方感情而无偿赠与对方一定数额的财物。

二、给付原因不同。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并经常伴有一定的仪式;恋爱期问赠与则是基于赠与人的自由意志,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

三、财产的价值大小不同。彩礼所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应属于较大;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价值则因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程度、消费习惯、赠与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

四、给付财产是否出于自愿。彩礼作为婚约财产的一种,其给付的最终目的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并非完全心甘情愿给付。

五、结果不同。彩礼的返还依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为依据,而赠与一旦交付便转移所有权,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

虞城律师刘永升提醒:男女之间发生在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并非一律认定为赠与,而是应当根据双方的经济水平、消费习惯、金钱往来习惯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婚约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