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实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夫妻忠实协议的性质

夫妻忠实协议属于身份关系法律没有规定的协议。这里“没有规定”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婚姻家庭编在夫妻关系中没有规定“忠实”为夫妻间的法定义务;二是,婚姻家庭编有关夫妻协议的规定限于财产关系,没有关于夫妻可以就人身权利义务签署协议的规定;三是,婚姻家庭编没有关于违约的规定。

《民法典》第142条的规定判断协议的目的和性质。通常情况下,凡夫妻在“不忠行为”尚未发生时签署的双方不为一定的行为,否则违反者要承担一定后果的协议,即使协议内容或文字表述为损害赔偿或离婚财产分割等,其性质均应为违约责任协议。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解读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身份关系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此规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如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对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约定、离婚协议、赠与、借贷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婚姻家庭编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身份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这里的“没有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份关系法律虽有规定,但该规定没有涉及的部分,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如《民法典》第1065条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没有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等问题,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二是,身份关系法律“没有规定的”,是指没有规定可以协议的内容,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如夫妻间的买卖,可以参照合同编买卖合同的规定。其二,这里的“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42条规定判断,即“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以假离婚为例,婚姻家庭编对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有明确规定的,双方离婚的效力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但双方因假离婚签署的财产协议,婚姻家庭编没有规定,可以依据当事人为假离婚签署该协议的动机、目的确定该协议的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处理。

第三,对于“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身份关系协议,最终“能否”参照适用合同编?取决于该身份关系协议如果适用合同编的规定,是否违反身份关系的相关规定,或者是否会导致身份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落空。什么是“能否”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衡量标准?应当是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而非身份性和伦理性。这是因为,婚姻家庭关系的身份特殊性以及法律所要维护的家庭伦理已经融入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凡身份关系协议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不与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相对应的条款相抵触的,或不会导致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精神被架空的,则应当属于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协议。反之,该协议不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无效或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将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作为身份关系协议能否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衡量标准,更便于社会理解与接受,也更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以夫妻签署的法定扶养义务协议为例,该协议属于婚姻家庭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如果该协议的目的是要解除相互间的法定扶养义务,则与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第1059条相悖,属于不能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的协议,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夫妻签署协议的目的只是为了将双方的扶养问题具体化,并不违反婚姻家庭编第1059条规定的精神,则该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

夫妻忠实协议如何适用合同编

第一,《民法典》第467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夫妻忠实协议不是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因此,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忠实协议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适用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原则上仅限于按照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分割和个人财产的损害赔偿。

夫妻忠实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的规定,结合受害人受伤害的程度、加害人的过错行为、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夫妻忠实协议涉及共有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既要考虑照顾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也要兼顾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司法实践中,法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夫妻忠实协议是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也不能出现惩罚性的财产分割方式。如果当事人在忠实协议中明确双方事前放弃违约金调整的,约定无效。这是因为,司法的介入具有公共秩序属性,当事人不得预先约定排除。

法律框架下的夫妻忠实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人民法院还要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因素,如当事人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过错行为发生的原因、签署协议的动机和目的、无过错方有无谅解的意思表示、过错行为与离婚的关联等,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编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婚姻家庭中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司法实践需要从个案的社会效果出发谨慎处理,对此法官应当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小结:以上内容摘选自法律适用公众号,在案件的实际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可参考虞城律师案例分析:夫妻签订的(忠诚)赔偿协议的效力

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认定
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