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律师刘永升:婚约财产纠纷中对“共同生活”的认定

婚约财产纠纷中关于彩礼的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其中对共同生活也就是同居的认定至关重要,但是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虞城县律师刘永升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及相关判例做如下总结:

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确未共同生活”“同居”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同案不同判,有损司法公正,法官学院在此基础上认为,共同生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状态,对该状态的认定,不能仅局限于同一物理空间,除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外,还应从物质、精神、生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做到主客观相统一。

主观上,双方具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美好愿望,客观上,双方能够相互扶持照顾,相互抚慰理解,共同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抵御外界压力及风险。

商丘虞城刘永升律师在办案过程经常会遇到,双方登记后仅极为短暂的一起居住过几日,难言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助的经历,双方也无法形成长期稳定的夫妻关系,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因此难以认定为“共同生活”“同居”。

婚约财产纠纷中对“共同生活”的认定
婚约财产纠纷中对“共同生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