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律师刘永升: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假离婚”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在办理婚姻案件中偶尔会碰到当事一方会说他们是“假离婚”,并且自称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无效。在这些所谓的“假离婚”情形中,商丘市虞城县的刘律师郑重提醒, 法律上并无“假离婚”这一说法。当夫妻双方走完家庭财产分割、达成子女抚养协议等法律程序,领取了离婚证,也即意味着双方已经走出了婚姻,成为了自由人。现在所谓的“假离婚”更多是事实上的,是伴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等问题的出现,一些人借离婚之名,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利益而采取的手段。当然“假离婚”后也会产生一定的纠纷“假离婚后产生纠纷,是否可以分割假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那么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假离婚”?涉“假离婚”案件中虚假离婚合意的举证及考量有哪些?

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实务中并无明确规定,“假离婚”涉及的事实也较为繁杂,对于离婚双方是否达成虚假的合意,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在实际案件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综合认定:

一、虚假离婚合意的直接意思表示

有一大部分办理假离婚时,还会另行签署协议明确双方“假离婚”的相关约定,这个协议证明力则较高,此外针对沟通”假离婚“时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也能作为直接证据。

二、离婚后是否共同生活及重要时间节点

“假离婚”在形式上办完离婚手续后,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共同接送孩子,共同购买房屋偿还贷款,对外仍以夫妻名义相称、行为亲密等一般可认定存在虚假合意,另外还有离婚后实施重要法律行为的时间节点,比如迅速购房等办理手续。

三、相关政策的考察

夫妻双方合意“假离婚”通常基于某种目的,比如规避车房限购政策。减少贷款成本、降低税费等,而此类优惠政策一般有严格限制条件,因此认定是否属于“假离婚”,可以通过对当事人购房、购车、贷款的条件予以审查实现,如果属于上述条件,则存在虚假合意的可能性增大。

四、证人证言、当事人认知能力等其他因素

熟悉当事人生活状况且具有一定中立性的证人证言,在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的情况下,亦能在很大程度上动摇法官的自由心证,但这类证据属于辅助性证据,仍应采取审慎的态度。

虞城刘律师有必要指出,“假离婚”看似讨巧,却常常弄巧成拙。这些年来媒体常有报道,一对夫妻完成“假离婚”后,结果一方心生异心或者早有二意,于是“假离婚”变成了事实上的真离婚,其中一方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对此风险,“假离婚”当事人不可能不知道。“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假离婚”可能达到各种利益目的。参考“法制日报:假离婚的真问题值得关注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假离婚”
假离婚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