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律师以案说法:离婚后抚养权的变更

案例概述

原、被告于2006年3月10日在虞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2,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3。2018年原、被告经虞城县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判决王某2由原告抚养,王某3由被告抚养。双方离婚至今,王某2与王某3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想抚养女儿王某3,也没有能力照顾孩子,原告经济收入稳定,能更好地照顾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

案件举证

虞城县婚姻家庭律师代理原告出庭举证并发表代理意见:第一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户口本复印件两张,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王某3身份信息;第二组证据:书面证言及视频光盘一份、照片8张,证明婚生子女王某3同意跟随原告生活,且自原、被告双方离婚后,王某3仍长期由原告抚养;第三组证据:支付凭据12张,证明原、被告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及子女王某3跟随被告生活,但被告并未履行抚养义务,王某3一直由原告照顾抚养;第四组证据:证明王某3长期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被告并未履行子女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的权益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虽然婚生女王某3判决随被告共同生活,但通过对婚生女王某3的调查了解,婚生女王某3最近两年来大多数时间跟随原告生活,且婚生女王某3亦表示希望随原告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诉请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虞城县刘律师认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的变更,应更多关注子女的健康成长。无论谁抚养孩子,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无法改变。谁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是原、被告应考虑的首要问题。一旦因父母离婚确定了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子女的学习、生活环境就基本稳定下来,原则上不宜对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作出变更,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