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情人的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女与第三人男于2019年7月2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婚后第三人结识了被告女,并发展成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情人关系,期间原告多次告诫被告,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均不予理会,继续与第三人纠缠勾搭,还以微信、电话、信息的形式故意挑衅原告,并发抖音告知原告,后原告得知第三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赠予被告大量财产,于是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

被告在明知第三人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还与其进行交往,破坏原告的夫妻家庭生活,致使第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限,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第三人支付给被告的上述款项明显已不属于日常生活开支等家事代理的范畴,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或追认,将该款项转账支付给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被告,属于无权处分,无论出于赠与还是借款,均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当属无效,被告取得上述款项均没有合法的依据,而且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属不当得利,故被告应全数向原告返还。

被告认为

原告起诉的是打麻将的钱。被告和第三人是打麻将的好友,有相关资金流水,输多少就发多少。第三人追求被告,就把麻将款发成52或者520。被告输的话也有发给第三人。2020年9月1日之后如果两个人都输的情况下,都会各自发钱给其它两个人,两个人赢的情况下其它输家会发钱给被告或者何某,收钱的人会减去自己赢的部分,把剩余的发给对方,原告提供的转账清单有除了52和520,有其他的额度都是属于剩余的部分。

法院认为

经过举证与质证后,本案立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本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案由应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
第三人通过微信向被告梁某转账的款项,该款系第三人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婚外情,有悖于公序良俗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三人私自赠与被告梁某钱款的行为属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观点

虞城县刘律师曾办过类似案例,现总结观点如下:

婚外赠与,全部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不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应这样理解:家事代理权,任何一方均可有权决定,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在未经夫妻全部同意的情况下,不构成善意取得。

财产如何返还

原则:不应让有主要过错的男方在与他人婚外同居过程中不合理受益的角度考虑,应返还当时已支付的对价,不应返还实物。

婚外情赠与认定与处理
婚外情赠与认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