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刘律师亲办:两次起诉没判离,对方无奈达调解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份原告女起诉被告男离婚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在 2011 年 1 月份相识,并在 2011 年 3月 23 日在梁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证,此后一起共同生活。2013 年 7 月 9 日,生育女儿梁某。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为此原告与被告自 2015 年开始分居至今, 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政府拆迁共同得到了一套安置回迁房,登记在被告名下(因被告在户口本上为户主),现房屋在当前地段价值为 30 万元,原告有权要求依法分割。现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答辩内容

被告委托虞城县律师刘永升代理此案进行应诉,刘律师经与被告充分沟通,对案件情况有了详细了解,对案件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符合离婚条件。双方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感情深厚,对女儿疼爱有加,并且答辩人的家庭财产均归原告掌管,包括 2019年的征地补偿款总共下来有 80 万左右,另外还有一辆轿车均在原告手中,如果不是有深厚感情,答辩人也不会这样做。原告诉状所述不实。

二、答辩人在 2019 年患上了精神病抑郁症,经过住院治疗,现一直在吃药,并需要照顾,婚姻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感情关系, 夫妻感情是婚姻存在和延续的基础。原、被告认识后登记结婚, 婚后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和睦,且双方在婚后以夫妻名义生活 10余年,早已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更何况被告刚刚患上精神抑郁病, 原告就提出离婚,原告手中还有那么多补偿款,目前被告还需要人照顾,就医用药均需要费用,原告应看在夫妻感情及孩子的份上好好经营家庭。双方感情深厚且不符合离婚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以下答辩内容略)

经法院审理及认定有关事实后,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原告于2023年4月份再次起诉至梁园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经刘永升律师出庭并作答辩如下:

1、关于被告身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长期服药并需要照顾,现在是父母照顾,原告一直提出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经济及生活均比较困难,因此………(此处省略),
2、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原告对家庭及孩子照顾较少。2015年原告离家与被告保持分居,对孩子也没有照顾,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没有付过抚养费,因此……(此处省略)。
3、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婚生子也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孩子抚养费……(此处省略)。
4、自2015年双方分居,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及被告父母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被告请求经济补偿……(此处省略)
5、关于房产,…………..(此处省略)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6、关于车,……………(此处省略),应依法予以分割,
7、关于拆迁补偿款…………………(此处省略)..,原告应将其分割。

法院认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在一起生活十年有余,且生育一女,夫妻感情稳定牢固。虽然双方因家庭
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并未提交有利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另外,夫妻之间有互相帮助、照顾、扶养的义务,在夫妻一方生病期间,另一方有义务照顾和帮助治疗。考虑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仍需服药治疗,原告应主动关心和照顾被告,积极配合被告治疗,原告再次坚持要求离婚,不利于被告的病情稳定,故本次不易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遂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达成调解

原告不服法院判决,遂提出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更换了其代理律师,最终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同意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由被告男抚养。原告女自 2023 年8 月份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 元,直至年满 18 周岁,
三、原告女享有探望权;
四、安置房一套由被告男管理和使用;另外购置的一套安置房归孩子管理和使用,原告女可居住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
五、双方购置的轿车,归原告女所有,原告补偿给被告 10000 元;

两次起诉没判离,对方无奈达调解
两次起诉没判离,对方无奈达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