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孩子上大学的抚养费是否有权利向父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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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3年7月25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虞城刘律师总结

由于初中以上学历已经不再是义务教育,上大学的各种费用负担很重,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将尚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而上大学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并且也不包括所谓的“贵族学校”或者“择校费”,另外将专门的医疗费列举出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应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以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指出的是,子女患病所支出的医疗费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分担,共同商量,不可擅自决定医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