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12月30日依法在虞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1998年10月15日出生),长子(2002年5月22日出生)。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严重大男子主义,对家庭和孩子不负责,经常辱骂殴打原告。2022年6月24日,被告再次对原告施暴,造成原告身上多处损伤住院治疗。被告的行为彻底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原告诉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长子的学费、生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2,000元,至孩子大学毕业;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虞城县城关镇某花园归原告,一辆车归被告,存款10万一人一半;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5.涉诉费用被告承担。
原告代理律师虞城县婚姻家庭律师刘律师 系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出庭参加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
法院审理
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照片证明被告家暴,被告也向法庭出示手机视频及照片证明原告与其他异性聊天暧昧,对自己家暴。双方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到了夫妻感情,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难以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故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予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一致同意院落房屋归被告所有,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原告已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车辆也实际由原告控制,其主张该车辆归其所有的诉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长子已年满18周岁,原告主张的学费、生活费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婚姻中都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虞城刘律师提醒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所支付的抚养费应在必要的范围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教育的承担以必要为限,初中以上学历已经不再是义务教育,上大学的各种费用负担很重,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将尚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学的费用不是必须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即便是子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需要支付的也是一般的教育费用,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重点高中所支付的择校费用以及昂贵的辅导班等产生的费用,都不在必要的教育费之列。
因此,已参加普通高效、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网络大学教育等学历教育的子女,原则上不能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相应的,在校就读子女有权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情形有三:一是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学校就读的;三是该成年子女虽在校就读,但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当然也有这样观点,可参考:离异父母,是否应当支付子女在大学期间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