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法律适用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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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要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称为我国的三大离婚救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 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了“一方生活困难”的条 件,但并未明确“生活困难”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将离婚经济帮助中的 “生活困难”分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 水平”与“离婚后没有住处”两种“绝对困难标准”。但是,2021年1月1日 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并未吸收原有“绝对困难标准”之规定。

案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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