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婚姻律师以案说法:抚养费的给付条件如何认定

案例列举

案例1: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在虞城县老家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生育非婚生女邢某后,被告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22年6月,被告更换了家中的门锁,致使原告母女无家可归

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虽然不是法律所提倡的行为,但因此所生的女儿邢某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邢某现在年幼尚在哺乳期,其跟随作为母亲的原告生活更加有利于健康成长,故对原告主张邢某跟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被告应当向邢某支付抚养费,支付期间自2022年6月26日(原、被告开始分居日)至2039年7月12日(邢某年满18周岁)止,支付标准为每月7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26日支付当月抚养费。被告要求探望权,应参照离婚诉讼程序予以一并解决,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在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8时至17时探望邢某,原告以配合、协助。

案例2: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3年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叫邢某2。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购买位于商丘市虞城县××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与异性暧昧,不照顾家庭,多次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但一犯再犯,现被告直接带其他女性回家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虞城县法院。

被告代理律师虞城县婚姻家庭律师出庭答辩:1、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2、被告要求抚养邢某2,由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3、涉案房屋位于商丘市虞城县××小区××号楼××层××号房屋系被告一人出资,原告只是挂名,没有实际支出任何费用,该涉案房屋应属于被告一人所有,不属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观点: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了因无法在腾龙名都第6幢9层902号房居住与儿子邢某2在外租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原告李某在外租住房屋,每月支付租金800元。根据开庭时邢某2的证言,自2021年7月起邢某2与其母亲原告李某要么在外租住,要么在亲戚家借住,在此期间邢某1未向邢某2支付抚养费,被告邢某1也未能举证自2021年7月起向邢某2支付过抚养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李某、邢某1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本案中,李某、邢某1同居期间所生男孩邢某2(××××年××月××日出生)一直跟随原告李某生活,经征求邢某2本人意愿,邢某2愿意跟随原告李某生活,故邢某2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邢某1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标准,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中因邢某1从事电器维修工作,本院酌定以2021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行业收入标准(50254元/年)计算,即每年12563.5元,每月1047元。

关于自原、被告购房后通过邢某1账户还款问题、自2021年7月起邢某1所还房屋分期贷款问题、2021年7月起李某在外租房费用分担问题、邢某2的抚养费分担问题。涉案房屋系原、被告作为共同购房人购买,购买后二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共同居住至2021年6月底,从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同居期间,原告李某共计向被告邢某1转款128755.4元,无论双方收入如何,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为共同共有,通过邢某1建行账户偿还的分期贷款,也应视为双方共偿还。
自2021年7月起,因邢某1与他人同居居住在涉案房屋,原告李某与儿子邢某2在外住房居住,应视为原、被告已自动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自2021年7月起原告李某无法居住,原告李某因租房每月支付租金800元,被告邢某1应承担400元。结合邢某2的出庭证言,自原、被告自动解除同居关系后,被告邢某1未履行对邢某2的抚养义务,被告邢某1应分担2021年7月起的抚养费每月1047元,两项合计邢某1每月应支付李某1447元,被告邢某1自2021年7月起每月所还贷款1589.47元,折抵后,每月李某尚需向被告邢某1支付142元(为方便计算折抵至2022年12月31日)。
取整计算自2021年7月13日至2028年6月13日应还贷款数额为133515.48元(共计84期,每期1589.47元)根据双方认可的房屋现有价值50万元,结合自2021年7月起上述邢某1负担的分期还款以及邢某1应向原告支付的房屋租金以及邢某2的抚养费的折抵情况,房屋可分割价值为366484.52元(500000元-133515.48元)原告李某尚需支付被告邢某1183242.26元。2023年1月前的房屋分期贷款由邢某1偿还,2023年1月后的贷款由原告李某偿还。
邢某1向李某出具的借款20000元,应返还李某。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虞城刘律师总结

因此在认定给付抚养费的条件时,离婚并非给付抚养费的前提,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义务,离婚也并非是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未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双方离婚,在主张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时也可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给付的抚养费。

如果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实际照顾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代理诉讼,比如孩子的爷爷、奶奶及其他近亲属,指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其父母主张抚养费。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理由作为新案处理。

抚养请求权具有身份属性,涉及公序良俗与未成年生存权保障,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请求权人具有行为能力的,请求支付18遂之前的抚养费的,可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抚养费的给付与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不能一一列举,有问题可随时咨询刘律师,刘律师办公地址:商丘市虞城县馨怡佳苑7楼整层。

给付抚养费的条件
给付抚养费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