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了三处房产。由于被告近乎文盲,文化素质特低,加上脾气暴躁,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已达十多年,2016年,原告出轨并与他人生育两小孩,双方为此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被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于2016年4月23日发现原告出轨后,迫于无奈签署了离婚协议。原告经质证认为,《离婚协议书》虽其本人签名,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离婚协议是在其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书有二人签名,亦反映了原告存在出轨之事实,但由于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按照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故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虞城律师分析
虞城刘永升律师针对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协议内容的事实如何认定做如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婚姻关系虽与合同法调整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别,但离婚协议性质在法律上仍系合同的一种,经双方合意产生,应受合同法调整,如协议中约定有违约金,因民法典及相关解释中队协议离婚中纠纷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及对离婚协议性质认定中亦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故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应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均由法律约束力。但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定降低。
总之,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利益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未生效。
类案分析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