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律师刘永升: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案例列举

1,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28日在X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从2016年开始,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特别在2022年11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醉酒后又对原告施暴,原告迫于无奈报警,证据出警记录及询问笔录8页、照片2张,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报警的事实;被告答辩原、被告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打架,不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12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1998年10月15日出生),长子XX(2002年5月22日出生)。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严重大男子主义,对家庭和孩子不负责,经常辱骂殴打原告。2022年6月24日,被告再次对原告施暴,造成原告身上多处损伤住院治疗。被告的行为彻底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证据原告向法庭出示照片证明被告家暴,被告也向法庭出示手机视频及照片证明原告与其他异性聊天暧昧,对自己家暴。

裁判认为:双方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到了夫妻感情,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难以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故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予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家庭暴力规定

关于家庭暴力定性与证据认定可以参考此文:家庭暴力的定性与性质认定,法律方面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家庭暴力证据方面补充意见

家庭暴力的证据认定除了参考本网站《家庭暴力的定性与性质认定》一文外,针对证据认定方面作如下补充,家庭暴力问题能否认定与施暴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后,并非施暴者矢口否认人民法院就无法认定,只要其他相关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同样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既包括身体伤害后果,也包长期遭受精神折磨造成的心里健康损害。另外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加害一方的暴力行为是否已成为一种行为模式为认定标准,受害人稍有不从,就会挨打或者受到恐吓,使其产生恐惧,害怕再次遭到暴力而被迫服从,这样的行为就已经构成家庭暴力。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8)

家庭暴力类案裁判要点

1,将滥施家规作为控制对方手段,构成家庭暴力

2,夫妻冷战作为隐性精神暴力,可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

3,一方离婚后仍暴力控制,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4,家庭暴力行为并不以多次和反复发生为构成要件

5,未成年孩子证言,可作为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依据

6,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子女身心,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虞城律师提醒

反家暴是全社会的责任,需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共筑反家暴防线,对家暴“零容忍。

家庭暴力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