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刘律师以案说法: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谁?

案例汇总

案例1、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1于2012年12月7日在虞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2。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虞城县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再次向虞城县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儿李某2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庭审中陈述个人财产已经拉回其虞城老家娘家。原告委托虞城县婚姻家庭律师出庭代理诉讼。

法院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2022年2月9日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分居一年有余,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婚生女儿李某2现随原告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儿李某2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计算参照202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97.3元计算,抚养费一年支付一次为宜,原告每年应向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18697.30×25%)4674.33元。

案例2、1998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9年9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子女,长子、长女均已成年,小女儿赵某2于2012年5月18日出生。原告诉请离婚至虞城县人民法院,双方委托虞城律师出庭代理诉讼。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至原告起诉之日,婚生女赵某2已满八周岁,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婚生女赵某2一直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家庭成长环境。庭后,法庭在询问赵某2愿意跟随谁生活时,赵某2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李某生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结合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婚生女赵某2由原告李某抚养为宜。同时,被告赵某1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将抚养费的数额酌定为每月600元。

案例3、原、被告于2007年打工相识并同居生活,2012年10月15日在虞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刘某4,××××年××月××日生育次女刘某3、长子刘某2。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一年来,原告再次诉请至法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委托婚姻家庭律师到庭代理诉讼。现被告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裁判观点:本院调查笔录三份,1、原、被告长女刘某4的调查笔录一份,刘某4陈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在饮酒后经常与原告生气、吵架,原告现已与被告分居五年的事实,刘某4自愿由原告抚养的意思表示;2、长子刘某2、次女刘某3的调查笔录一份,刘某2、刘某3表示自愿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婚生三个子女就读学校的校长常足其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三个子女现与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对三个子女尽到了教育、养育的责任。

原、被告婚生三个孩子均属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自愿要求由原告抚养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将被告的200000元自行拿走,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可以在取得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

裁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虞城刘律师提醒

离婚后,已过哺乳期的子女由谁抚养,收入高仅为参考而非决定性条件,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也并非法定优先抚养条件。在设计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征询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时,应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家庭暴力的具体认定参考虞城律师刘永升: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未成年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生父母拒绝抚养而继父母同意或请求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法院可予准许。当然在生父母与继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继续抚养。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法院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综合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子女的年龄和性别、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等因素。

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