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分包后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周某娥等诉刘某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8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周某娥、周某明、周某鹏
被告:刘某明、周某保、周井某、周某球、刘某西、刘某大、刘某春、刘 某桂、刘某文
【基本案情】
刘某明2019年在本村新建住宅(三层),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刘某西、 刘某大、刘某春、刘某文、刘某桂及刘某明本人共六人。刘某西等六人将房屋 吊砖及建筑材料等事务发包给周某保,设备由周某保自行提供。本案吊砖用的 设备属周某保、周某球两人共有。周某保邀请同村的周井某、周某球、周某祥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75

一起做工,四人同工同酬。2019年5月10日下午,房屋二层完工,周某保等 四人为三楼吊砖时,在房屋平台面工作的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斗车内装载的部 分红砖掉落,砸伤地面施工未佩戴安全帽的周某祥头部。周某祥受伤后当即被 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周某祥主要损伤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双侧顶叶多发性大脑挫裂 伤伴左侧顶叶血肿,脑室积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凹陷性顶骨骨折;头皮挫伤 伴裂伤;脑干损伤;肺部感染。2019年6月6日,周某祥因病情严重,无法医 治,出院被运回家中。2018年6月18日,周某祥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周某祥 受伤后,刘某明在中医院为周某祥支付1500元医疗费。周某祥在中医院住院的 费用未结账,在医院住院的费用报销44000元。
另查明,周某祥系农村户口,死亡时无被抚养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周某 娥、周某明、周某鹏。
【案件焦点】
工程多次转包后,如何划分周某祥及周某娥、周某明、周某鹏各自应承担 的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保、周某球、周井某、周某祥一 并承揽了吊砖事务,同工同酬,周某祥在务工时受伤致死,吊砖事务的合伙人 均应承担周某祥死亡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周某祥本人在务工时无安全意 识,不佩戴安全帽,也应对自身死亡承担部分责任。刘某西、刘某大、刘某春、 刘某文、刘某桂、刘某明作为建筑房屋的承揽人,将吊砖事务发包给周某保等 四人,未提供安全的施工场地,未提请安全注意事项,导致事故的发生,刘某 西等六人也应承担周某祥死亡部分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明作为房主, 是建房的受益人,有提请注意安全的义务,也应承担部分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 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76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 条规定,判决:
一 、由周某保、周某球、周井某连带赔偿周某娥、周某明、周某鹏因周某 祥受伤致死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116000元;
二、由刘某西、刘某大、刘某春、刘某文、刘某桂、刘某明连带赔偿周某 娥、周某明、周某鹏因周某祥受伤致死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88000元;
三、由刘某明作为房屋受益人赔偿周某娥、周某明、周某鹏因周某祥受 伤致死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28000元(刘某明已付的1500元从应付的赔偿款 中扣减);
四 、驳回周某娥、周某明、周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工程多次转包后,如何划分原告及多位被告 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首先,刘某明作为定作人,未尽到提请注意安全的义务,应承担部分经济 损失的赔偿责任。
其次,刘某明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刘某西、刘某大、刘某春、刘某文、 刘某桂及刘某明本人共六人,刘某西等六人作为承揽人未提供安全的施工场地, 未提请安全注意事项,导致事故的发生,刘某西等六人应承担周某祥死亡部分 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再次,周某保、周某球、周井某、周某样一并承揽了吊砖事务,同工同酬,


周某祥在务工时受伤致死,吊砖事务的合伙人均应承担周某祥死亡经济损失的 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周某祥本人在务工时无安全意识,不佩戴安全帽,也应对自身死亡 承担部分责任。
编写人: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民法院廖江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