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会诉黄某超、林某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21)桂022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67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韦某会
被告:黄某超、林某强
第三人:某保险公司钦州支公司、某运输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0日20时35分,韦某会驾驶桂N6××重型自卸货车在卸货过 程中,车辆向右侧发生翻车,造成车辆损坏、韦某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 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韦某会承 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事故车辆桂N6××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钦州 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险,保险金额50000元。上述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作为甲方、某运输公司作为乙方、韦某会 作为丙方,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达成以下 协议: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丙方因受伤发生的人 伤损失共计43427.86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所有相关损失;2.乙方车辆在甲方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经甲乙丙三 方协商确定,由甲方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中一次性赔偿43427.86元,甲方以 转账的形式转43427.86元入乙方指定账户(账户另附),转账分配:其中转入 韦某会账户14988元,转入林某强账户28439.86元;3.甲方支付保险赔偿款给 乙方、丙方后,甲乙丙三方有关本案事故的赔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乙方、丙 方不得就本案事故赔偿另行起诉,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得要求其他相 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保险理赔所需材 料;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 约束力。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某运输公司以及韦某会在该协议下方盖章及 签字,林某强作为某运输公司参加该调解的代表也在协议下方签字。某保险公 司广西分公司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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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17年9月3日某运输公司与林某强签订《车辆管理合同》,约 定林某强将自购的车牌号为桂N6××的解放牌车一辆,挂靠到某运输公司进行 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车辆产权属于林某强并由其实际控制支配运行。经开庭询 问,林某强与黄某超均称,黄某超为桂N6×× 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林某 强仅为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合同》的名义车主,因此才有林某强代表 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及韦某会签定上述《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 议书》。
韦某会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该案经过司法鉴定,鉴定意 见为:1.被鉴定人韦某会本次交通事故损伤腰椎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韦 某会本次交通事故损伤腰椎及右肩软组织建议误工期为120—180日。
【案件焦点】
1.关于韦某会、黄某超、林某强之间责任承担的问题;2.关于调解协议效 力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韦某会、黄某超、林某 强之间责任承担的问题。1.本案事故车辆为林某强在某运输公司挂靠经营,而 林某强与黄某超均称黄某超为该车辆的实际车主,对此,鉴于林某强与某运输 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代表某运输公司参与本案事故保险赔偿调解并收到赔偿款, 且本案无证据证明实际车主仅为黄某超个人,故法院认定黄某超与林某强共同 经营涉案车辆,二人对外应共同承担该车辆实际车主的法律责任。2.虽然黄某 超与林某强未直接与韦某会协商雇佣事宜,但韦某会在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二 人经营车辆的运营事务,而黄某超账户曾转账给韦某会劳务报酬2038元,在无 证据证明存在其他雇佣者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韦某会在事故发生时是向黄某超、 林某强提供劳务,二人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向韦某会承担雇主责任。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 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虽然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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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翻车事故的发生,对事故承担 全部责任,但因韦某会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而其提供劳务所从事的 交通运输工作属于危险性较高的行业,雇主作为该工作的获利方应当对工作存 在的事故风险分担责任,因此,根据本案情况,对韦某会的损失,法院认定由 韦某会自行承担60%的责任、黄某超与林某强承担40%的责任为宜。
关于调解协议效力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事故车辆在某保 险公司钦州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险,保险金额 50000元,该保险可作为该车辆一方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担,故本案事故黄某超、 林某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减去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根据某保险公司广西 分公司、某运输公司与韦某会三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及履行 完毕的情况,可认定:一是韦某会已获得事故车辆司机险保险赔偿包括但不限 于已发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 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4988元,该数额应在黄某超、林某 强赔偿责任数额中扣减;二是该协议为保险赔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应限于保险 赔偿限额范围内,韦某会、某运输公司在该协议中放弃了向某保险公司广西分 公司(某保险公司钦州支公司)主张保险限额范围内6572. 14元(50000-
43427.86元)赔偿责任的权利,在本案中也应当在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范 围内免除相应责任;三是该协议当事人为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某运输公司 与韦某会三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仅在对三方产生约束力,该协议并未限制韦某 会向协议外其他人即黄某超、林某强要求赔偿的权利。综上,本案应由林某强 与黄某超共同向韦某会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32234.38元(129486.29元×40%+ 2000元-14988元-6572.14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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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黄某超、林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韦某会赔偿因本案事故造成 的各项损失共计32234.38元。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能够 自行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最终通过诉讼程序等方式解决。但是在当 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发现伤残的,能否继续向其他当事人进 行索赔,法院又该如何认定该调解协议的效力,这是一个难点。结合到本案具 体案情,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某运输公司与韦某会三方签订的《交通事故 赔偿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如何?韦某会能否就上述调解协议履行后发现伤残的 损失向雇主继续主张权利?韦某会的各项损失应该如何认定?具体可以从以下 几个方面综合分析。
1.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某运输公司与韦某会三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 偿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 一般具有法律效力。经开庭核实当事人之间也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威胁 等手段签署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损害社会利益的情形。
2. 韦某会获得事故车辆司机险保险赔偿后,又多次到医院治疗并发现伤残 是否能向雇主继续主张权利呢?一方面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某运输公司与 韦某会共同签署该保险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应限于保险赔偿限额范围 内,林某强虽然也在协议下方签字,但其是作为某运输公司参加该调解的代表, 韦某会也未在协议中表明放弃对雇主主张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本案韦某会 以劳务合同关系为基础向雇主主张其在提供劳务时遭受事故损害的权利,韦某 会签署调解协议后,治疗尚未终结,无法预测到伤残的情况,虽然在签署调解 协议时写明包括尚未发生的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但其主观上并未 明确放弃向雇主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故韦某会可以就上述调解协议履行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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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残疾的损失向雇主继续主张权利。
3. 关于韦某会的各项损失应该如何认定。先计算出韦某会的总损失,结合 该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双方责任大小,扣减韦某会已获得14988元的赔偿和协议 中韦某会放弃6572.14元(50000元-43427.86元)保险赔偿责任的权利综合 计算。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伤者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并非对自身情况具备一定的 判断能力,故要结合个案的案件事实,综合认定:首先,双方在签署调解协议 时,伤者是否仍然处于治疗阶段,伤者对伤情的后续发展是否大致预测,是否 已经将可能出现残疾的情况考虑在内,在充分了解协议签署的后果且在双方自 愿的情况下签署协议,那么伤者不能再进行索赔。但是调解协议若为保险赔偿 协议,约定的内容应限于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约定的权利义务仅在对协议上 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协议并不能限制伤者向协议外其他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其次,认定是否充分了解签署协议的后果,要结合伤者的认知程度、经验不足、 存在误导、欺骗等情况;最后,调解协议确认的赔偿金额与依照法律相关规定 伤者应当得到的金额是否相差过多,调解协议若显失公平,则协议无效。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熊巧云
单方事故中司机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发现伤残能否继续向雇主请求赔偿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8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