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义务帮工关系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双方受益赔偿责任的界定

—— 卜某坤诉正祥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9)苏0981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卜某坤

被告:正祥公司 【基本案情】
卜某坤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工作。2018年7月15 日, 卜某坤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核定载质量为40吨)为正祥公 司运输钢坯约100吨,正祥公司按照卜某坤所运钢坯的重量向其支付运 费。钢坯运至正祥公司处, 卜某坤在帮助正祥公司用撬棒将钢坯分隔 开以便行车操作工用吊具将钢坯卸下的过程中,不慎从车厢跌落地面 受伤。卜某坤受伤后,住院治疗10天。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 所于2019年5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 卜某 坤因从高处摔倒受伤致C3 、4椎体及附件多发骨折,C3水平椎管受





压,颈部脊髓损伤等,行“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构成人体损 伤九级伤残。(2)建议误工期限为210日,护理期限为90日(住院期 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限为60日。卜某坤支付鉴定费 用2089元。事故发生后,正祥公司为卜某坤垫付了80000元。
【案件焦点】

1.义务帮工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2. 卜某坤在为双方共同利 益的行为中受伤产生的损失,责任如何分担;3. 卜某坤要求正祥公司 赔偿其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 护。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临时地向帮工人提供劳务,突 出特点为无偿性。本案中卜某坤、正祥公司因运输货物而发生合同关 系,在庭审中双方均一致认可卜某坤仅负责运输无须卸货,现卜某坤 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后,在帮正祥公司卸货的过程中受伤,双方形 成义务帮工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卜某坤在帮助正祥公司用撬棒将钢坯分隔开以便行车 操作工用吊具将钢坯卸下的过程中,不慎从车厢跌落地面受伤,正祥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卜某坤驾驶的车辆核定载质量为40吨,而卜 某坤实际装载钢坯约100吨,严重超载,加之卜某坤在车厢上用撬棒分 隔钢坯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切实加强自我安全保护,以致损害后果 的发生,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可以减轻正祥公司的赔偿责 任。关于正祥公司辩称其已明确拒绝帮工行为的问题。被帮工人对帮 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帮工人在 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被帮工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或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卜某坤已经就自己无偿 为正祥公司提供帮工行为、因帮工受损的客观事实、人身损害与帮工 活动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充分的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则,正祥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已明确拒绝帮工的事实成立。结合本案庭 审查明的事实及正祥公司的举证情况, 卜某坤在帮正祥公司卸货时, 正祥公司默认了卜某坤的卸货行为并未加以阻止,应视为未明确表示 拒绝。且在卜某坤帮工时未提供安全卸货环境,对卸货过程中的安全 防范未予充分提醒,其对卜某坤受伤的损害结果有较大责任。正祥公 司辩称其已明确拒绝卜某坤的帮工行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正祥公司辩称卜某坤系因自身利益受伤的问题。庭审中, 卜某 坤、正祥公司均称双方未谈卸货费用,故卜某坤的该项卸货行为系无 偿行为,正祥公司称卜某坤为了多拉快跑创效益,受益人是自己,但 结合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 卜某坤的卸货行为是善良之举, 帮忙卸货完毕、避免货物堆积,主观上可能是为了自己创效益,但客 观上也为正祥公司带来了利益,故对正祥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综合 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卜某坤的各项合理损失,法院酌情认定正祥公司 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卜某坤自负40%。

经审核, 卜某坤因本起事故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为: 1. 医疗费 68592.5元,有医疗费票据等为证,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 元;3.营养费900元;4.护理费8000元;5.误工费,事故发生前, 卜某 坤从事道路运输工作,故误工费可以参照2016年度江苏省道路运输业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222元计算,同时参照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时限 210天,计算卜某坤的误工费为38100元;6.残疾赔偿金188800元;7.精 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8.交通费2500元,合计317192.5元。正祥公司 应按60%比例赔偿卜某坤190315.5元。正祥公司为卜某坤垫付的80000 元从上述理赔款中予以扣减。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 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条规定,判决:

一、扣除已给付的80000元,正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赔偿卜某坤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10315.50元;

二、驳回卜某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帮工是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 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 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严格来说,“帮工” 一词实际上并非法律术语,而应该是常用的生活用语,在现实生活 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大家已经习惯性地将一方为另一方无偿提供 劳务的活动称为帮工。但在帮工过程中往往因为一些意外造成人身损 害,此时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厘清帮工行为的意思表示、权衡赔偿 责任的分担,有利于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 德风尚。

一、“明确拒绝”的举证证明规则

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行为的,义务 帮工人在活动中致他人或者致己损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因此而带来





的赔偿责任。关键是如何认定“明确拒绝”这一情节,对此,我国没有 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无偿帮工人因帮工受到人身损害情况下,被帮工 人以其明确拒绝帮工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抗辩的,举证责任应 如何分担,本案中, 卜某坤已经就自己无偿为正祥公司提供帮工的行 为、因帮工受损的客观事实、人身损害与帮工活动存在因果关系进行 了充分的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正祥公司应举证证明 其已明确拒绝帮工的事实成立,正祥公司默认了帮工行为,且并未加 以阻止,应视为未明确拒绝,就应当承担对无偿帮工人相应的赔偿责 任。将明确拒绝帮工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帮工人,与抗辩人抗辩理由 成立承担证明责任的要求相一致,这种归责原则也符合受益和风险相 一致的原则。

二、帮工行为的主观意思表示

义务帮工行为必须处在义务帮工活动中,这是对义务帮工致人损 害时的场所限制,义务帮工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帮工活动的内容必须 是正当、合法的,牟求非法利益的义务帮工活动,不具有构成义务帮 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本案中, 卜某坤帮忙卸货的行为是善意 的合法行为,正祥公司称卜某坤为了把货卸完,多拉快跑创效益,受 益人是自己,但卜某坤的卸货是善良之举,帮忙卸货完毕、避免货物 堆积,主观上可能是为了自己创效益,但客观上也为正祥公司带来了 利益。因此,在为双方共同利益的行为中,造成了的损失,应根据双 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三、责任比例划分的权衡

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被帮工人承





担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 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损 害,不管帮工人是否存在过错,被帮工人都要承担责任。本案中, 卜 某坤、正祥公司因运输货物而发生合同关系,在庭审中双方均一致认 可卜某坤仅负责运输无须卸货,现卜某坤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后, 在帮正祥公司卸货的过程中受伤,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正祥公司 在卜某坤帮工时未能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帮工工具,保证卜某坤的 人身安全,对卜某坤受伤的损害结果有较大责任。当然,帮工人卜某 坤从事道路运输工作有十年之久,涉案的货车是他从事运输工作的常 用交通工具, 卜某坤在自己的货车车厢上用撬棒分隔钢坯过程中,疏 忽大意,没有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以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对 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正祥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本 案实际, 由卜某坤自负40%的责任较为适当。准确地区分帮工人的过 错及损害与帮工活动存在的关系可以对被帮工人应付承担责任及承担 责任比例进行准确的界定。

编写人: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