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源权利丧失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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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厦门分公司诉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2340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财险厦门分公司 被告:王某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5日,黄某向财险厦门分公司就车牌号为A 的客车投保机动车损 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期间为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28 日。2018年6月29日5时32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B 号的大型汽车与案外人黄某 驾驶的A 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翔安大队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责任。事 故后,A 号小型汽车经定损损失为107741.86元。王某于2018年7月16日与黄某 签署《协议》,双方约定王某赔偿黄某35000元,双方对于此事不再相互追究。王 某于2018年6月30日向黄某微信转账两笔10000元,2018年7月2日微信转账



三、代位求偿权纠纷 181

8000元、10000元。之后,黄某基于本次事故向财险厦门分公司申请理赔,财险厦 门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黄某赔付了维修费共计107741.86元。财险厦门分 公司赔付后,A 号车的车主黄某向财险厦门分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 书》,将向责任方追偿的107741.86元的赔偿款转让给财险厦门分公司。
庭审中,法院拨打案外人黄某电话,黄某确认已和王某私下对本次事故达成和 解,并签订协议,约定王某赔偿黄某35000元,双方不再为本次事故追究对方责 任。实际上王某共计赔偿黄某38000元。
【案件焦点】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因第三者支付全部赔偿款而消灭。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财险厦门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的依据是其因保险赔付而在赔偿金额 范围内获取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代位权利。本案中,第三者王某与被保 险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自行协商并就本次事故处置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按照协议支付 了全部的赔偿款,黄某依约承诺不再追究,王某就本次事故已无赔偿责任。由于被 代位人已经实现并放弃进一步追究的权利,财险厦门分公司也相应失去了代位的权 利。财险厦门分公司基于黄某的理赔申请,向黄某支付了保险赔偿款107741.86 元,系财险厦门分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或因黄某隐瞒已取得赔偿款 的事宜导致,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财险厦门分公司应当先行承担其法律后果, 并可另案向黄某追讨该理赔款。财险厦门分公司诉求王某向其支付代偿的理赔款于 法无据,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财险厦门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财产保险法上一



182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项重要制度,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 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 权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系因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当保险人作出保险理赔后,被 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权利即移转给了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已 经移转给了保险人,保险人本身已经成为损失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所以应当以保 险人自己的名义对第三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上述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转移,属于 法定、当然之移转,无需请求权的转移行为,也无需特别签署权利转让书,当事人 有无移转的明确意思表示也在所不问。因此,在逻辑上也可称保险人代位权为“当 然代位”。
在发生了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以后,被保险人同时享 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和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先向 第三者进行索赔,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支付了赔偿金,对于已获得赔偿的损 失,被保险人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也就是说,第三者赔偿的金额如果等于或大于 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就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如 果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则被保险人向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法应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只对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享 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因保 险事故获得额外利益,同时不能使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财产 损失补偿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 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就会失去代位求偿权,实际上使有过 错的第三者免除了法定赔偿责任,损害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制约被保险人放 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即被保 险人将丧失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其保险财产损失不能从保险人处得 到赔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和保险人可依据不同法律关系行使请求权,法律并未禁止被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以第三者对被保险人 的清偿可以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第三者向被保险人 支付赔偿款,保险人如果不知道前述情况,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又向第




三、代位求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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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因第三者的债务已因清偿而消灭,故其源头的权利自 始不存在,法院依法应当驳回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其在理赔过程中的审慎审查义务,多方核实被保险 人获得理赔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同时被保险人也不得刻意隐瞒已取得 赔偿款的事实,以免影响自身征信。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林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