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财产又被仲裁裁决确权的,执行法院可审查
——在已查封财产又被仲裁裁决确权给案外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标签:恶意串通|主观恶意|仲裁|执行|妨害执行|执行查封|公共利益案情简介:因建工集团享有对开发公司工程款债权1900万余元,执行法院依申请查封了开发公司另一处大厦。开发公司控股股东物产集团持刚生效仲裁裁决,主张该查封大厦系其与开发公司以委托代建方式开发建设,仲裁裁决确认物产集团对开发公司享有5300万余元债权。法院认为:在法院已查封财产又被仲裁裁决确权给案外人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认定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裁决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妨害执行秩序,执行法院应依法将该裁决视为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而裁定不予执行。同时,还可将此种行为视为妨害法院执行行为,依法予以制裁。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7)执他字第9号“关于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问题请示的答复”,见《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确认执行标的物权属的仲裁裁决效力进行审查的请示案兼谈妨害执行秩序的公共利益属性》(范向阳,最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0902/3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