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变卖,承租人未报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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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出租人破产变卖租赁房屋过程中,未按清算组要求提交报名手续和交纳保证金,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拍卖|优先权|破产|租赁权|同等条件案情简介:2007年,风机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向承租风机厂厂房的科技公司发函解除租赁合同后,委托拍卖公司三次拍卖上述房产,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拍卖公司遂组织变卖,科技公司认为其不应作为普通竞买人参加竞购,而应在各方达成最后变卖价格后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拒绝报名和交纳保证金。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以同等条件为前提。②本案拍卖、变卖和优先购买权行使发生在破产程序中,与通常情况下的租赁合同中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而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明显不同。基于破产程序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特殊性,本案中,拍卖公司设定提交报名手续和交纳相应保证金的变卖程序并无不妥,因其目的在于甄别出有实力的潜在购买人,最大限度保护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科技公司在变卖过程中未按要求提交报名手续和交纳相应保证金,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判决驳回其诉请。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实业公司与某拍卖公司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贵州大有风机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鼓风机总厂破产清算组、贵州春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甲秀实业有限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武建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304/39: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