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视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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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2日
——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的行为,应认定为实质上是就公开拍卖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标签:合同成立|要约邀请|拍卖|推介书案情简介:2006年,县政府采砂办在“中国投资在线”网站刊载推介书及采砂办工作人员编写的可行性报告,以投资金额1.1亿元为例对竞拍取得采砂权进行了宣传,后实业公司竞拍成功,与采砂办所签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年控制采量在1740万吨”,但按可行性报告计算开采1740万吨湖砂利润为4176万元。实业公司支付采砂办价款及税费共计8228万元后,因当年枯水期长,实际收回投资仅4176万元,遂诉请解除合同,返还相应款项。法院认为:①采砂办在“中国投资在线”网站发布的公开拍卖推介书系对公开拍卖采砂权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在 受要约人与之建立合同关系,且双方对合同约定内容产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解释可产生证据效力。采砂办工作人员编写的可行性报告与推介书内容一致,系对要约具体化和解释,在本案中可作为证据使用。②该推介书、可行性报告均以投资金额1.1亿元为例对竞拍取得采砂权进行了宣传。按可行性报告计算开采1740万吨湖砂利润为4176万元,即如将合同解释为限量1740万吨,那么实业公司投资回报仅为4176万元,同支付采砂办的采砂权价款及税费共计8228万元相较,显然不成比例。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采砂监管部门,采砂办并未对实业公司采量加以监管和限制,在庭审中亦未能提供实业公司采砂具体数字、采量到达1740万吨具体时间及此后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证据,表明其对1740万吨采砂限量并不真正关心,该行 为可间接证明采砂权出让合同并非真实的限量合同。根据双方认可的采砂量,依推介书、可行性报告载明的投资回报计算方法,实业公司实际收入及其支付款项,考虑到本案自然灾害客观情况造成实业公司巨额亏损,且该亏损亦非商业风险所致,故依民法公平原则,判决县政府及采砂办退还1000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某实业公司与某县政府采矿权纠纷案”,见《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审判长张树明,代理审判员沙玲、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