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未取得售房许可证的,出卖人应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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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隐瞒未取得售房许可证而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出卖人责任。标签:房屋买卖|预售房|预售许可|欺诈案情简介:2000年,刘某所购房地产公司商品房因花园被人强占,诉请归还。2003年,法院判决查明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驳回刘某诉请。刘某遂以房地产公司欺诈导致合同无效为由,诉请双倍赔偿购房款。法院认为:①房地产公司预售商品房时,未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告知买受人其所开发项目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构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向刘某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范围内的赔偿责任。②刘某签约时未详尽审查房地产公司是否完善了相应售房手续,致纠纷产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及装修工料费损失共计90万余元,刘某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房地产公司支付刘某购房赔偿款38万余元。案例索引:陕西西安中院(2007)西民再终字第5号“刘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见《故意隐瞒未取得售房许可证的赔偿问题——刘延生、孟涛诉陕西恒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张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4/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