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已由期房转化为现房,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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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已由期房转化为现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应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原则下,认定合同有效。标签:房屋买卖|预售房|合同效力|现房销售|补正效力案情简介:2007年,汪某与开发公司签订预售合同。2008年,该房竣工验收。2009年,汪某以开发公司迟延交付、办证为由起诉,开发公司抗辩称汪某迟延付款构成违约。一审认为开发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认定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汪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售房合同时,标的房屋为期房,销售方开发公司在订立该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时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汪某起诉开发公司时,案涉工程早已全部竣工并经质量验收合格,涉案商品房已为现房,并具备交付业主使用条件,则此时开发公司已无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而可直接对外销售现房,即涉案房屋已具备依法销售条件。②本案中、汪某诉请开发公司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而开发公司仅提起汪某合同违约抗辩,则应认定汪某与开发公司均认可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未否定合同效力,一审诉讼时涉案商品房合同已具备销售法律要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关于合同效力补正规定的原义,在遵循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原则下,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促进市场流通而不轻易否定交易,故应积极补正认定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案例索引:江苏盐城中院(2010)盐民终字第1600号“汪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汪隐杰诉益林开发公司洪斌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06/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