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未经家庭成员同意,所签承包地互换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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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户主和其他农户订立土地互换协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互换行为有效。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集体土地|经营互换|协议效力案情简介:2 0 1 0年,赵某与赵某弟签订承包地互换协议。2012年,因赵某换给赵某弟土地遇征收,赵某妻、子以互换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诉请确认无效。法院认为:①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故农村土地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家庭为单位而非以家庭中的个人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的家庭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可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赵某作为户主可代表家庭成员与赵某弟签订土地互换协议。互换双方处分的系其各自家庭成员共有的承包土地,赵某子土地承包 经营权利包含在以赵某为户主的家庭承包土地中,互换协议将两户土地相互交换承包经营权并未剥夺赵某子土地承包经营权利。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赵某有权处分夫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赵某子系与赵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表面上看,赵某虽在未取得其他家庭成员授权情况下与赵某弟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但赵某弟完全有正当理由信赖作为哥哥的赵某有权代表侄子和嫂子行使权利,且双方互换后已耕作了两年。依《合同法》第49条规定,即使赵某无代理权,但其以自己名义订立承包地互换协议,相对人赵某弟有理由相信行为人赵某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赵某代其他家庭成员签订协议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故赵某与赵某弟所签承包地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赵某妻、子诉请。案例索引: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提字第304号“赵某与赵某侄等承包地互换纠纷案”,见《户主未经家庭成员同意签订承包地互换协议的效力认定河南高院判决赵巍巍等人诉赵胜勇、赵占永承包地互换纠纷案》(万宗杰),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708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