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存在货物的货权凭证虚构买卖标的物,进行无实物的资金空转型买卖,应认定名为仓储或买卖实为民间借贷。
标签:买卖合同|合同性质|循环贸易|闭合模式|民间借贷|仓储合同
案情简介:2015年,邢某利用实际控制的燃料公司、工贸公司向化工公司进行封闭式循环贸易融资:化工公司向燃料公司购买甲醇,再转售给工贸公司、差价即高息。其间、由仓储公司就实际上不存在的货物向化工公司出具入库证明。2016年,因第4笔240万元货款未收到,化工公司诉请仓储公司交货或赔偿240万元。
法院认为::①从已查明事实看,化工公司与燃料公司、工贸公司之 间四笔甲醇交易系闭合性循环买卖。化工公司向燃料公司买入甲醇支付货款,经过一定期限后向工贸公司卖出同等规格、数量的甲醇,以货款形式回收资金,燃料公司与工贸公司再通过内部交易结算完成闭合型的资金循环,化工公司通过买卖差价获取利息收益。已完成交易循环的三份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完全相同且未实际交付流转,化工公司与燃料公司、工贸公司是以不存在货物的货权凭证虚构买卖标的物,进行无实物的资金空转型买卖。②虽然仓储公司出具过 入库证明,但该证明未记载,亦无其他证据表明入库证明是化工公司提取货物凭证,或化工公司须凭入库证明才能向仓储公司提取货物,内容不符合仓单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仓单法律属性,不能证明燃料公司指示仓储公司向化工公司交付甲醇及双方建立仓储关系的事实、故化工公司与仓储公司之间无缔结仓储合同意思表示,化工公司以仓储合同为依据主张仓储公司履行返还仓储货物义务以及不能返还货物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化工公司诉请。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7)浙02民终369号“某化工公司与某储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见《浙江惠巨化工有限公司诉宁波中化建韩华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企业间融资性买卖的认定及效力》(赵森),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9/127:1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