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律师刘永升类案分析:推定非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刘律师精选案例指引

杨某1于2020年6月1日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后经法院开庭审理,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闽0521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此后,杨某1于2020年9月8日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检查身体,做超声检验发现:TRUS双侧输精管分腔段及双侧精囊未扫及。随后于2020年9月11日到长沙健路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做基因检测,同年9月18日出具《全外显子组测序检测报告》一份,该报告明确指出杨某1存在先天性双侧输精管缺如,因该报告已经明确杨某1存在不育的情形,除非使用辅助生殖技术,但在婚内原告并未曾借助任何辅助生殖的方式、技术进行同房,因此,陈某能够受孕并且生下女儿杨某2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陈某能够顺利生下女儿的唯一可能性是陈某在婚内存在出轨行为,与他人同房导致受孕,据此该孩子并非杨某1亲生女儿。那么对于杨某1而言,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陈某共同抚养了孩子,已经达到16年之久,按照这些年花在孩子衣食住行、读书、看病等花销,陈某应当赔偿杨某1170000元。杨某1请求赔偿截至2018年11月的抚养费,之后杨某1虽也有抚养杨某2但杨某1放弃请求陈某赔偿之后的各项费用。此外,陈某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生下孩子,由此必然给其配偶造成心理上的打击和精神上的创伤,杨某1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陈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300000元。案例节选自“裁判文书网

类案焦点汇总

1、主张非亲子关系的一方已尽举证责任,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认定该主张的一方;

2、离婚后,一方诉请否认亲子关系的,能否起诉主张否认亲子关系;

3、否认亲子关系,属于身份权范畴,专属于父母与子女,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是否有权确认其他继承人非亲子关系;

4、是否为亲子关系和继承权是否存在必然关系;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总结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适用此规定的前提是起诉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已经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不能适用法律推定原则。因此,上述类案焦点分析如下:主张非亲子关系的一方已尽举证责任,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离婚后,一方诉请否认亲子关系的,属于构成重复起诉,应申请再审。否认亲子关系,属于身份权范畴,专属于父母与子女,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况下,部分继承人有权确认其他继承人非亲子关系,但应适用举证原则和上述法律条款。亲子关系和继承权不存在必然关系,因为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是否为亲子关系并不影响继承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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