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律师刘永升类案分析:子女非亲生,如何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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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3日登记结婚,2019年5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婚内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与他人怀孕并生子,长期欺骗原告。在双方离婚时,被告明知孩子并非原告亲生,仍蓄意隐瞒真相。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为抚养已婚非亲生子女庄芯玥所花费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因庄芯玥非因原告亲生产生的精神损失50,000元;

审理过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二女。两人于2019年5月28日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女儿都由被告抚养到18岁,原告每月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5,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4月8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转账110,200元;双方协议离婚后,自2018年8月8日至2020年4月11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转账31,200元,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月22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77,000元,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1月15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账30,000元。
此外,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报告未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对此,原告表示因鉴定时孩子没有到场,故没有盖章,但原告是取了孩子的头发去做的鉴定;被告对于该检验报告不予认可,认为孩子一直和被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原告接触不到、也无法取得孩子的检验样本。经本院释明,被告现在明确不同意、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现因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未果,遂涉讼。
以上事实,由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户籍资料、检验报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二个方面:
一、原告与庄芯玥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报告未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故对于该份检验报告的真实性确实存疑,但原告申请亲子鉴定,被告却既无相反证据,又表示不同意、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虽经本院释明,被告仍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推定原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
1、原告主张的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为抚养已婚非亲生子女所花费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损失30,000元,结合孩子的实际生活开支及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金额,原告该项主张处于合理范围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数年来抚养经本院推定为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子女,精神上确实受到较大伤害,但原告主张的金额过大,本院酌情确认原告的精神损失费为25,000元;

类案焦点汇总

1、这种欺骗行为侵犯的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2、婚内欺骗私生他人子女,受欺骗的男方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追索抚养费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4、受欺骗的男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赔偿包括哪些?

5、离婚后,受欺骗方是否有权追索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分析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这种欺骗行为侵犯的是身份权,并非人格权,,进行欺骗的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受欺骗的男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此精神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并非一回事,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定。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追索抚养费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解决,一个是不当得利,一个是抚养费纠纷。受欺骗的男方,在离婚时和离婚后均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赔偿包括追索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子女非亲生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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