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律师刘永升类案系列:推定为亲子关系的法律运用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案例指引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案例1: 原告女与被告梁男原是同居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发生纠纷,于2019年8月左右结束同居关系。女儿梁某自出生七个月多起一直由原告的姑妈帮忙照顾,现就读于阳光幼儿园,每月保教费约为1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由于双方的女儿梁某不满五周岁,且现由原告的姑妈抚养,原告作为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女儿梁某的健康。原告主张女儿梁某由原告抚养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提出要申请与女儿梁某做亲子鉴定,但一直没有提交书面申请书,经本院通知亦未依时提交申请书。结合原告已提交女儿梁某的《出生证》证明被告是梁某的父亲,被告没有相反证据且经本院通知亦未提交亲子鉴定申请书的情况,本院依法推定被告与梁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案例2:王某与郭某相识后同居生活,郭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郭某。郭某在生产郭某住院期间,王某在某医院的告知书下方患者授权书中签字确认,其中与患者关系写明“丈夫”,王某在郭某住院蓝光照射知情同意书中签字确认,其中与患儿的关系写明“父女”。王某在庭审中否认与郭某存在亲子关系,经本院向其释明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时,王某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郭某要求王某支付郭某抚养费,王某以抚养费已经支付为由拒绝给付。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郭某主张郭某系其于王某非婚生女,并向本院提交其与郭某在住院期间的告知书和知情同意书等予以证明,王某认可其在上述告知书和知情同意书中签字确认,且上述材料中亦载明王某系郭某丈夫,郭某父亲。因此,对于郭某主张王某与郭某存在亲子关系已完成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确定王某与郭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最科学的方法应为进行亲子鉴定,在郭某已经提供上述证据的情况下,王某经本院释明后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及已有的证据推定王某与郭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虞城县律师刘永升观点

推定适用原则,根据法律对推定的规定,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可推定的逻辑关系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达到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可推定的逻辑关系,且对方不能通过反正予以推翻时,主张方的推定事实才能成立。所以依据上述案例及法律规定,原告已经达到存在亲子关系可推定的这个逻辑关系,所以适用推定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法院认定了亲子关系的存在。因此作为亲子关系确认的裁判一般规则为: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应在综合审查原告举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基础上,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类案系列推定的运用

1、一方举证亲子关系已达高度盖然性程度,适用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2、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同代血亲关系的认定;

3、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应承担抚养费;

4、一方申请鉴定,但证据不足的,不应推定为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鉴定
亲子关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