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式电子保单中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王甲等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王甲、王乙、郭云燕、芦桂荣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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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基本案情】
王承军在被告处购买了太平E 祥安宁自助保险卡一张,投保险种为太平团体意 外伤害保险(200212)——意外伤害、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200212)、太 平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该卡已通过网上激活,保险期间自2010年6 月28日至2011年6月28日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最高6万元,保费100元,身故 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 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该保险卡的网上 激活过程中,在投保申明、法律声明页面中,有“投保前,请浏览本页右上方‘团 险产品条款’,仔细阅读自助卡所对应的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对应的保 险责任、除外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本人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助保险卡投保 规定和相关险种条款,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均已了解”的提示内容,投保人点 击“接受”、“确认”,并通过填写账号、密码、个人信息步骤,即可形成电子保单。 但是提示内容中“团险产品条款”,须投保人自己点击阅读,该步骤并不是保险卡激 活过程中的必要程序,投保人是否点击阅读并不影响保险卡的激活及保单的形成。 2010年7月7日23时许,王承军饮酒后驾驶黑G03222号二轮摩托车由鸡西市驶往七 台河市,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七台河市桃山区大明街小义汽车电器门前时,撞至前方 停驶的黑S0243号货车尾部,造成王承军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七台河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科作出七公交认字(2010)第070701号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认定此起事故,是由于王承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 瞭望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的,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芦桂荣、郭云 燕、王甲、王乙系王承军的母亲、妻子和两儿女,四原告为王承军的法定第一顺位 继承人。被告以王承军饮酒驾驶属免责事由拒绝赔偿,故四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被告作为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承军在被告处购买太平E 祥安 宁自助保险卡,保险卡已激活,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王承 军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以被保险人王承军饮酒驾驶导致身故,并且已向其履行



一、人身保险 19

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虽然在保险卡网上激活流程中,被告设置投保 申明、法律声明页面,且投保人已在“本人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助保险卡投 保规定和相关险种条款,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均已了解。”的提示内容下点 击“确认”,但阅读该保险卡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并不是保险卡激活过程中 的必要步骤,投保人是否点击阅读并不影响保险卡的激活及保单的形成,故不能以 投保人在“本人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助保险卡投保规定和相关险种条款,尤 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均已了解。”的提示内容下点击“确认”就认定保险人已 经向被保险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按相关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 生效力,被告应给付保险金6万元。因被保险人王承军死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 四原告作为王承军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四原告要求被 告给付6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本院告知四原告诉讼义务后,四原告 对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所产生的利息部分,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该部分的诉讼费 用,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审理。被告提出保险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无效,因该保险卡已激活,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 予支持。被告提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根据该解释第十二条 的规定,被告也已经向被保险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因《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征求意见稿,尚未通过、施行,故 本案不适用该解释。2010年7月7日,投保人王承军饮酒驾驶,按照当时的法律规 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即可,故并不能作为被告拒绝理赔的理由。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 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 甲、王乙、郭云燕、芦桂荣保险金6万元。
【法官后语】
卡式电子保单是顺应信息时代发展的产物,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具有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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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便利、环保的诸多优势,但是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提 示、说明义务不因采取新的营销方式而减轻或免除。保险人严格履行明确说明义 务,既有利于在免责事由出现时提出抗辩,也是遵循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另外,本案审理时,保险公司提出适用《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该解释 为征求意见稿,尚未通过、施行,故本案不适用该解释。又,保险公司提出投保人饮酒 驾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的抗辩事由。因投保人饮酒驾驶发生事故的时间为2010年7月7 日,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即可,故并不能作为被告 拒绝理赔的理由。这均体现判决应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的要求。
编写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元百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