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取得执行依据的破产债权仍应按重整计划确定的标准受偿

——云南云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执监27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监督





四、对债权的执行 127

3.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云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某制焦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东际某能源经贸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广东际某能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某能源经贸公司) 为向江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某农商银行)借款而将其对 云南大某制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制焦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江某农商 银行作为担保。云南云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对大某制焦公司 的应付账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上述质押担保办理了质押登记。2016年6月, 云南昆明中院受理云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此后际某能源经贸公司曾向云某公 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当时未获得确认。2016年年底,昆明中院批准了重整计 划,并在当年12月裁定终结云某公司重整程序,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云某 公司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程序终结后的2020 年,昆明中院另作出裁定确认际某能源经贸公司对云某公司的债权数额为3100 余万元。
另外,江某农商银行为实现债权,于2019年起诉云某公司和大某制焦公 司,江门中院作出本案执行依据(2019)粤07民终2479号民事判决,确定云 某公司在际某能源经贸公司出质的4200余万元应收账款范围内向江某农商银行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某农商银行遂向蓬江法院申请执行,该院裁定冻结云某 公司5000万元的财产。云某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经按照重整计划 确定的清偿比例将应付款项提存,执行法院不应再冻结其他款项。蓬江法院、 江门中院执行异议、复议裁定均驳回云某公司的请求,认为江门中院生效判决 确定了云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云某 公司遂提出申诉。
此外,云某公司因不服本案执行依据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于 2021年8月作出(2020)粤民申469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经人民法院裁定批





12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二审判决确认的是云 某公司根据涉案协议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不涉及在执行过程中按重整计划应 实际支付的金额问题,与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冲突。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应结合 破产重整计划统筹实施。遂裁定驳回云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焦点】
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其未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债权另行诉讼并 取得执行依据,执行法院是应当按照执行依据确认的金额予以执行还是按照破 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标准予以执行。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九十二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 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 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昆明中院裁定批准的云某公司 重整计划对江某农商银行及云某公司具有约束力,债权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 同类债权的清偿标准受偿。如果按照破产重整结束后作出的执行依据确定的金 额清偿债权,则等同于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应通 过破产程序受偿的规定,不但对其他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人不公 平,也加重了通过重整计划避免破产的云某公司债务负担,使重整计划的效果 受到冲击。江门中院民事判决确定了江某农商银行对云某公司所享有债权的数 额并确认云某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是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担保责任的认定。 而昆明中院在破产程序中对际某能源经贸公司与云某公司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 两份生效法律文书系基于不同的法律程序所作,不存在冲突。执行法院应在执 行程序中根据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标准,确认云某公司对江某农商银行的清偿 数额并在此基础上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蓬江法院、江门中院异议、复议裁定仅 依据江门中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执行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相关法律规定不相符,应当予以纠正。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对债权的执行


129


第二百零四条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2021)粤执监27号执行裁定,裁定:
一 、撤销江门中院(2020)粤07执复134号执行裁定;
二 、撤销蓬江法院(2019)粤0703执异227号执行裁定;
三 、蓬江法院依法对本执行案应当执行的金额予以计算确认,并在此基础 上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法官后语】
本案由于穿插了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不同的程序,所以在处理上需要 认真思考不同程序中作出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该如何理解和执行。如果将破产 程序完全置之不理,则犯了异议、复议审查中处理问题简单化的错误。
江某农商银行在云某公司破产重整中申报了债权但未获得确认,在破产重 整程序终结后另行就破产债权提起给付之诉,该如何处理所作的判决与破产程 序的关系。这也恰恰是本案面临的最核心的问题。破产债权人应通过破产程序 主张权利是其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 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债权人申报过债权,在申报未获得确认的情况下,并未 按前述法律规定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在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另行提起给付 之诉。
《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 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 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 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 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 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一条。





13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通 过破产债权申报来主张权利,不能不经申报而另行诉讼;如果申报未得到确认, 则应当通过债权确认诉讼解决,也不能通过另行提出给付之诉的程序主张权利。 云某公司就本案执行依据提起过再审申请,再审裁定认为“本案二审判决确认 的是云某公司根据涉案协议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不涉及在执行过程中按重整 计划应实际支付的金额问题,与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冲突”。这一结论实际是认 可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另行提起给付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 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 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 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本案中,云某公司的重整计划已 执行完毕并经破产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江某农商银行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 按照云某公司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标准受偿。至于受偿的具体数额,由于执行 法院并未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标准计算过应当执行的金额,在执行监督程序中 不对具体金额作出认定,留待执行法院按照前述标准重新进行计算认定。
编写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