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某公司诉开发区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暨担保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民终41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暨担保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神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开发区某银行
【基本案情】
1998年6月30日,开发区某银行与神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区 某银行向神某公司发放贷款145万元,期限为一年。1998年8月28日,神某公 司与开发区某银行签订《关于用房屋产权过户取得贷款的协议书》(以下简称 《过户协议书》),约定神某公司将其所有的综合楼、餐厅、车库等房地产过户 至开发区某银行名下,开发区某银行取得所有权证后,向神某公司提供350万 元流动资金贷款(含前述贷款145万元),期限为一年,每年续贷一次,累计 不超过五年;神某公司在五年内必须全部归还贷款本息,开发区某银行承诺在 神某公司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将该房地产产权再过户给神某公司。神某公司 将案涉房地产过户至开发区某银行名下,开发区某银行又于1998年12月9日 与神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神某公司发放贷款60万元,期限为一年。后神某 公司共偿还贷款17万元,并于2010年2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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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神某公司诉请开发区某银行返还案涉房地产、解除双 方签订的《过户协议书》。审理过程中,开发区某银行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神 某公司偿还贷款188万元及利息,开发区某银行对案涉综合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神某公司认为188万元贷款已经过去22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已经超过最 长诉讼时效20年,应不予保护。
【案件焦点】
1.案涉《过户协议书》能否解除及其法律后果;2.开发区某银行对神某 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 、开发区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房地产返还给神某公司;
二、驳回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发区某银行归还188万元贷款 及利息;
四 、开发区某银行有权对案涉房地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
五、驳回开发区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关于《过户协议书》能否解除及其法律后果问题。《过户协议书》属于让 与担保协议,神某公司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是开发区某银行变更登记案涉房地产 产权前提条件,神某公司负有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先履行义务。神某公司被吊 销营业执照,《过户协议书》对神某公司已无继续履行之价值,对神某公司诉 求解除《过户协议书》,应予支持。开发区某银行有权要求神某公司偿还贷款 本金188万元及利息,但怠于依法主张债权,导致利息数额较大,故开发区某 银行对神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间节点之后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开发区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期间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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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让与担保对债 权的保障强度更高,在债权获清偿之后,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配合办理产权 变更登记。因此,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时间较为久远, 但只要神某公司未足额清偿债权,开发区某银行始终在形式上获得标的资产的 所有权,其债权能够持续保持免受损害的状态,开发区某银行对神某公司主张 让与担保权利的诉讼时效并未具备启动计算的法定条件,神某公司关于开发区 某银行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991民初1993 号民事判决;
二 、解除神某公司与开发区某银行于1998年8月28日签订的《关于用房 屋产权过户取得贷款的协议书》;
三、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发区某银行归还188万元贷款 及利息;
四 、开发区某银行对案涉房地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开发区某银行于神某公司归还本案借款本息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协助 神某公司办理案涉房地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驳回神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七、驳回开发区某银行其他反诉请求。
【法官后语】
让与担保源自社会生活需要,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解决让与担保法律 适用难题,对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践行司法为民、保障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 义。本案涉及让与担保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的问题,法律规范 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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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就财产受偿的非典型担保。①其特点在于,债务人 要求债权人返还已“形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必须先履行偿还债务之责。由 此,判断让与担保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能机械适用一般权利主张的 诉讼时效起算方法。
一方面,让与担保不同于抵押,可参照适用质押、留置的权利主张诉讼时 效起算方法。抵押是一种典型担保,不动产的让与担保与抵押,在担保物的转 移状态、公示情况、实行方式上存在差异,并无类推适用抵押权保护期间的条 件。事实而言,让与担保的作用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 院对让与担保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受偿以偿还其债权,在形式与效 果上更类似于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对债权能够起到更为稳定的保证功效。 就质押、留置来看,因债权人实际占有质物、留置物,只要占有状态没有发生 变化,质物、留置物对债权实现就能起到持续的、实质的担保作用,能够促成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持续中断;但如果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主张返还质物或留置 物,会使债权实现处于受到损害的危险之中,则“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以及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的诉讼时效起算,便从此 刻开始。②从而参照质权、留置权的处理方式,债权人主张让与担保权利的诉 讼时效,从债务人要求返还让与担保不动产时开始起算,更为适宜。
另一方面,未清偿债务情形下债务人要求解除让与担保合同的时点,应为 让与担保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解除条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虽然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但解除让与担保约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属于因解除行为产 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未成就时,债务 人行使让与担保合同解除权,债权人会基于该解除权行使造成权利受损,债权 人才享有因解除让与担保行为而产生要求实现解除条件的请求权,债权人的让
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 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02页。
② 参见刘贵祥:《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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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才有起算之基础。
本案中,神某公司与开发区某银行以移转案涉房地产所有权的形式达到担 保的目的,属于让与担保。在“还清贷款本息”的条件并未成就时,因神某公 司要求解除让与担保合同,开发区某银行的权利开始遭受损害。开发农行基于 该解除行为而主张神某公司履行“还清贷款本息”的义务,并未超过诉讼 时效。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寇建东
